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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方案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 分类:科技动态
- 作者:
- 来源:陕西网
- 发布时间:2022-01-28 17:0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部门近日印发《陕西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方案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概要描述】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部门近日印发《陕西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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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陕西网
- 发布时间:2022-01-28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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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促进陕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部门近日印发《陕西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到 2023 年,初步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实现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高效对接、创新产品与市场需求无缝链接,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力加速。
明确十个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以协议约定方式,合理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费用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比例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专利权属变更、专利申请权变更等手续。单位在协议约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赋权期结束后科研人员应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如期间未能转化且需延长使用权期限,应向单位提交延期申请。单位可根据转化实际进展情况,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试点单位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 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 10%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研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国有独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经营管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不需再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
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无须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职务技术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省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专利维持费用不再给予补贴。
(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管理体系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专门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完善成果归属与转化收益分配办法、职务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成果转化公示制度、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等,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七)建立成果转化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
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修订完善成果转化绩效导向的人才评价制度,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才聘任、项目评审等方面加大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所获得的经费和股权均认定等额工作量,不再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论文数量等作为重要标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置专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岗位,将转化成果数量及收益、孵化企业数量、企业产值、带动就业等指标纳入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定体系。改革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机制,在项目评审验收环节提高技术合同数量及金额、创新创业情况等指标权重,适当降低论文、知识产权数量等指标权重。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情况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八)建立全链条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孵化基地等,建立“创新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成果评估、知识产权管理、概念验证、技术转移、中试熟化、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全流程转化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依托陕西省高校科技成果企业股权运营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九)培育壮大成果转化科技经纪人队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建或联合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具有专业素养、投行思维、服务意识的高水平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开展全流程成果转化服务。建立完善科技经纪人培训体系,组建成果营销、知识产权与法律、政策与融资等复合型导师队伍,定期开展成果转化知识、技能培训。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学院或成果转化研究院,建立融合成果转化前沿研究和成果转化实践的产教融合基地,加强成果转化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培养高层次科技经纪人才。
(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完善勤勉尽责政策,营造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激发各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明确赋权成果范围
《方案》明确赋权成果范围。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改革范围。将入选秦创原成果转化项目的各类科技成果直接纳入赋权改革范围,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赋权方式,进行确权分配或赋予长期使用权。
支持各单位探索“先确权后转化”“先评估后买断”“先授权转化,成功(或收益)后再确权”等多种方式开展权属改革。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不进行确权分配的,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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